三十二、物權法律制度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征
物權,是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權和物權構成市場經濟社會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利,民法中他們構成了商品經濟運行的基本規(guī)則。兩者的關系是:主體享有物權是交換的前提、交換過程表現(xiàn)為債權,交換結果導致物權的讓渡和移轉。物權的特征:
①物權是絕對權,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俗稱“對世權”,而債權是相對權。
②物權屬于支配權;
③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采用法定主義),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動產所有權以動產占有、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象征。債權無需公示,當事人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設定。
④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物(是特定物、獨立物、有體物),不能是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間接涉及物。
⑤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物權的標的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還原物;債權原則上不具備追及效力,在債權的標的物所有權未轉移之前,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請求返還財產,債權人對債務人只能享有請求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物權的優(yōu)先權:指在一物之上同時設立物權、債權,物權的效力優(yōu)先于債權;同一物之上存在數(shù)個數(shù)個物權時,先設立的物權優(yōu)先于后設立的物權。
1)一物二賣,先買者未對物權進行公示、后買者進行了物權的公示,后買者的物權優(yōu)先于先買者的債權;債務人破產或者被強制執(zhí)行,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上存在著擔保物權,則該擔保物權優(yōu)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權;債權人破產時,如果存在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則有別除權,第三人對強制執(zhí)行可提起執(zhí)行異議。因此,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不是絕對的。除此之外,還有“買賣不破租賃”,即所有權的轉移不影響原有的租賃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標的物上同時設立性質相同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權,設立在先的具有優(yōu)先權。債權不具有這種對內優(yōu)先權,同一物上設立多個債權,各個債權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①物權法定原則,指物權的種類、內容、效力、得喪變更及其保護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當事人不得自由地創(chuàng)設。具體包括:物權種類法定化、物權內容法定化、物權的變更規(guī)則法定化、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②一物一權原則,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一標的物上。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一個獨立的物,集合物原則上不能成為一個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成為多個所有權的客體。
③物權公示原則,指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與變動均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xiàn)方式的原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變更,應依法規(guī)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依法規(guī)定交付。
物權公示原則的內容:1)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2)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
購房人訂立預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上的請求權、不是房屋的產權。為防止一房二賣,我國物權法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經登記后,可將已登記的二賣行為(既使已公示)轉為法律上的無效,該登記是一種不動產的特殊類型,目的在于保全一項請求權。
3、 物權的種類
①自物權、他物權。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進行的分類,自物權,即所有權。指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支配范圍的全面性和支配時間的無限性);他物權,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間的物權。
②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從設立目的的角度對他物權的進一步分類,用益物權,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擔保物權,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
兩者的區(qū)別:1)設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權在于實現(xiàn)物的使用價值,擔保物權在于以物的交換價值來保證債權的現(xiàn)實;2)權利的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獨立的主權利,擔保物權是從權利,以擔保的債權為主權利;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擔保物權不限于此;4)標的物價值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導致的結果不同,用益物權會對權利人的使用收益產生影響、甚至導致權利消滅;擔保物權不影響標的而繼續(xù)存在,這種特點使擔保物權具有代位性(即以轉變后的物為客體)。
③主物權、從物權,物權有無從屬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包括: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從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項權以債權而存在)、地役權。
區(qū)分的意義:在于物權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命運取決主物權,主權利消滅、從權利也消滅。
④法定物權、意定物權,根據物權的發(fā)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法定物權包括留置權、法定抵押權等;意定物權包括質權、抵押權等;區(qū)分的意義:成立的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⑤有期限物權、無期限物權,以物權之存續(xù)有無期限為標準進行的分類。有期限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包括所有權。
4、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在民法中,主要通過民事訴訟、民法方法對物權進行保護。
①物權的保護方法,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方法保護物權。物上請求權,指物權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物權的權利人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物上請求權包括: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險。
②債權的保護方法,指權利人通過行使債權對權利的自身利益加以保護的方法。債權方法次于物權方法。
債權方法的主要內容:以賠償財產為主、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復原狀、返還不當?shù)美?。
兩種方法的區(qū)別:
1)根據不同,物權保護方法以物權存在為前提,適用民法關于物權的規(guī)定;債權保護方法以債權存在為前提,適用于民法關于債的規(guī)定;
2)適用范圍不同,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對物權的侵害、且不論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權利人均可采取這種方法;損害賠償?shù)姆椒冗m用物權的侵害、又適用債權的侵害,但適用物權的侵害時必須是已造成損害;
3)目的不同,物權的保護方法,指在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整、排他的支配權利,使物權的內容得以實現(xiàn);損害賠償?shù)谋Wo方法旨在補償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5、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權,指所有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財產所有權本質上是
一定社會的所有制關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現(xiàn)。它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根本標志。其法律特征:
①所有權的獨占性,所有人有權要求請求返還原物、停止侵害、排除防礙或賠償損失。②所有權的全面性;
③所有權的單一性;④所有權的存續(xù)性;⑤所有權的彈力性,即所所有權發(fā)生分離的權能分離期限屆滿后,最終支配權仍屬所有人。
6、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①所有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所有權首次產生或不依賴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有:生產、先
占、添附、發(fā)現(xiàn)埋藏物和隱藏物、拾得遺失物、國有化和沒收。
先占,指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支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其構成要件:標的須為無主物、動產、行為人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物;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為而結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混合如兩種飲料混在一起,附合如建筑上粉刷油漆,加工權限于動產。
發(fā)現(xiàn)埋藏物和隱藏物,所有權人不明的歸國家所有。
2)繼受所得,基于一定的法律行為或基于法定事實從原所有人處取得所有權。繼受取得所有權的方式:
因一定的法律行為(合同、贈與)、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繼承、遺贈)、其他合法原因(合股入資)。
3)善意取得,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財產的處分屬于由占有人進行的無權處分,受讓人一般不取得所有權;但受讓人取得財產時出于善意除外,此時所有權歸受讓人,原所有人只有請求占有人賠償損失的權利,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
②所有權消滅,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的主體原因的消滅(如權利人的轉讓或拋棄物權、權利人的死亡等);
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的消滅(如標的物毀損或滅失導致原物權的終止)。
7、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共有的所有權只有一個。
分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①按份共有,也稱分別共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人依其應有部分,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非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的比例享有一部分的用益權;且不因應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用益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其他人的權利。
處分按分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以及對共有的動產或不動進行重大修繕,應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共同共有,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shù)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如夫妻、家庭關系)。其主要形式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③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qū)別:1)成立原因不同,共同共有以共同關系為前提(是人的結合關系),按份共有無需共同關系存在為前提;2)標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shù)(標的物包括物、權利),按份共有的標的物是一般單一或少數(shù);3)權利的享有不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對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4)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行使共有物所有權的請求權,但須基于全體共有人的利益;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共有物使用不能分割或者另有約定除外。
8、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業(yè)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指由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構成,是該權利的客體。
專有部分,指根據建筑物的結構和功能而分割出來的具有獨立建筑構造和獨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即由特定主體獨立使用的部分房屋。
共有部分,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屬設施等不具有獨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屬物、共有設施等。它們是區(qū)分所有權的客體。
共有部分的范圍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房屋、外墻或地下室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屬物(如樓梯、消防設備、走廊、水塔、自來水管等)
共有人享有的權利:共有權、共同管理權。
業(yè)主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隨著業(yè)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轉讓一并轉讓。
9、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
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yè)養(yǎng)殖捕撈權等。
10、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①具有獨立的他物權;②是限制物權;③具有使用目的;④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
用益物權不以他權利的成立為前提、不隨他權利的讓與而讓與、不隨他權利的消滅而消滅,它不具有擔保物權的所具有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的屬性。
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其標的物。
11、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①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征:
1)它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法人;
2)它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它包括:城市、農村的屬于國有土地、草原、灘涂、荒地、山嶺、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建設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3)它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行使權利的代表即政府。
4)它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一是采取有償出讓,對建設用地采取支付出讓金制度、對經營性用地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二是采取劃撥方式,一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繳納補償、安置費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二為無償交付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②土地承包經營權,指由公民或集體組織,對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從事生產活動依照承包合同的規(guī)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其法律特征:
1)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2)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3)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4)屬于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法包括:物權的方法、債權的方法。
③宅基地使用權,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從而對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其法律特征:
1)它屬于一種用益物權;2)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3)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4)它必須遵守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后方可取得;5)它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④地役權,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需役地,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發(fā)揮效用的土地;供役地,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土地。其法律特征:
1)它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2)它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相鄰關系,是直接由法律規(guī)定,而地役權則不能由法律強制,應采取協(xié)商的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12、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擔保物權,指為確保債務清償?shù)哪康模趥鶆杖嘶虻谌怂械奈锘蛩鶎俚臋嗬显O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它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它具有確保債務履行以及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功能。其法律特征:
①它具有價值權性;②它具有法定性,即擔保物權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為限、當事人不能約定擔保物權、內容、要件;③它具有從屬性;④它具有不可分性;⑤它具有物上代位性。
擔保物權的從屬性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fā)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不可分性,不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的不可分性,而是為增加其效力賦予擔保物權不可分性,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擔保物權行使的不可分性;代位權,當擔保標的物的形態(tài)發(fā)生變化時,擔保物權的支配效力及于該變形物或替代物。
13、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①抵押權,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擔保的財產不移轉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依法享有的就所擔保的財產變價并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鶛嗳藶榈盅簷嗳耍瑐鶆杖嘶蛘叩谌藶榈盅喝耍峁┑膿5呢敭a為抵押物。
②質權,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這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L峁┵|押財產的人為出質人,接受該財產作為其債權擔保的人為質權人,質押的財產為質物。其法律特征:
1)質權的設立必須移轉占有,以某些特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2)質權的標的主要是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不可分性。
③留質權,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P>
抵押權,對抵押權的變價款優(yōu)先于無抵押的債權人受償,一物同時有數(shù)個抵押權的,成立在先的優(yōu)先成立在后的。抵柙權的產生方式:1)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產生,即法定抵押權;2)基于當事人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而設立的,意定抵押權。
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上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的、土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權在債務履行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標的,即抵押財產,以流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財產)和限制流通物為限;實現(xiàn)途徑是拍賣或者變賣。
可以作為抵柙標的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禁止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我;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需要抵押登記的財產(登記后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的抵押,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質權,包括動產質權、權利質權。下列權利質權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留置權,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約定,它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在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優(yōu)先受償,這體現(xiàn)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留置權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中,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與所擔保債權的內容毫無關系,則不產生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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