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合同法律制度
1、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其法律特征:①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②合同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③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④合同是關于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2、合同的種類
合同可從兩方面進行方類:一是基于法定形態對合同進行分類(指合同法中直接規定的各種有名合同);二是在合同法理方面對合同進行的分類(屬學理上的分類)。
①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②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③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④要式合同和無名合同;⑤主合同和從合同。
雙務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單務合同,如借款合同;諾成合同也稱為不要物合同,絕大多數屬于此合同,實踐合同也稱要物合同,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有名合同也稱典型合同(15類),無名合同也稱非典型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可以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從合同也稱附屬合同,如有擔保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該借款合同的從合同。
3、合同生效的要件
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權利人享有請求和接受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包括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對方違約時獲得補救的權利等),義務人承擔按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違約時(拒絕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違約責任。其法律要件:
①主體合格,即行為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8歲的自然人、滿16-18(不滿18)的未成年人有自己的勞動收入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單獨訂立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狀況相當的合同行為;包括10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周歲、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實施合同行為。
②內容合法,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合同行為須遵守國家法律、政策,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③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內心意愿自由產生、與表達出來的意思一致,具體含義:1)內心希望發生某種法律后果的意思,為效果意思;2)將效果意思表達于外部意思,為表示意思;3)用以表達效果意思的方式、行為,為表示行為。如果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為,屬法律規定的情形,則可能為無效或變更、撤銷。
④合同的形式合法。
4、違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包括三類: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按指不具備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無效合同的種類: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③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指雖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備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因而其是否能夠生效須經權利人的承認才能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
①合同的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②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載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③無權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但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指由于當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以對已經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銷或變更。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②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合同變更、撤銷前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一旦確認變更或撤銷后,具有溯及到合同成立的效力。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
5、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或過程,而合同的成立所體現的是合同訂立活動結果,表明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內容已經達到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訂立包括要約、承諾兩個階段。
要約,也稱發盤,是當事人一方以訂立合同為目的,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向另一方提出建議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是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或相對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有效要約需符合以下條件:①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約是以訂立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③要約是向要約人希望與其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④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
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別: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約向對方發出的是要約,對方回應的是承諾,合同成立;要約邀請向對方發出的是希望對方與自己發出要約,對方回應的是要約,合同不成立;②對象不同,要約向特定人發現,要約邀請是向不特定人發出;③內容不同,要約含有能使合同生效的主要條款,要約邀請不含有合同的主要條款;④法律約束不同,要約發出后經受要約人承諾、合同成立,即受法律約束;要約邀請發出后,對方可以發出要約也可以不理睬。
我國五種典型的要約邀請形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不得撤銷的要約: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并送達到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
承諾的要件:①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②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作出;③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要約的實質內容)
超過承諾期限發生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外,為新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為新要約。
承諾應按下列規定到達:①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另有約定除外;②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同期限內到達。
要約的實質性內容,指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方面的內容。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即合同未成立),因一方當事人的過失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發生締約過失,給對方造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①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②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③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6、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債務人依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包括:全面履行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全面履行原則,其要求:①履行主體適當;②履行標的適當;③履行期限適當;④履行地點和方式適當。
屆滿履行的屬遲延履行;履行地點應在約定或法定地點履行,如果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積極履行以下義務:①通知義務;②協助履行義務;③保密義務。
債權人協助履行的義務包括:1)及時接受履行;2)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必要條件;3)在發生債務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債務時,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擴大損失等。
保密的內容有:對方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財務狀況。
雙方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務人在法定條件下對抗權利人請求權而暫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
①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債務且無先后履行順序,應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②不安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有先付義務的當事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人具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以中止自己先給付義務的履行。
后給付人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包括:1)經營狀態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③先履行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履行義務順序在后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義務順序在先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義務時,拒絕先履行一方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權利。
它是一種延期抗辯權,只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延期,而不能消滅對方的請求權。
7、合同的終止
①合同履行,它是合同終止的最正常、最主要的形式;
②抵銷,抵銷的條件:1)當事人雙方互相有債務、債權;2)當事人雙方的給付債務應為同一種類;3)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已到履行期;4)當事人雙方的債務均是可以抵銷的債務。
不得抵銷的債務(法定或約定):1)相互提供勞務的債務;2)與人身不可分離的債務;3)法律規定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4)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債務。
③提存,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提存后,債務人的債務即告消滅。
④免除債務,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全部免除的合同關系終止。
⑤混同,混同的原因包括概括承受(合并)、特定承受。特定承受,指債權人讓與或債務人承擔而承受權利義務。
概括承受是主要原因,混同導致合同關系絕對消滅;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8、合同的擔保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擔保,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措施保證合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項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①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②它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③它具有從屬性。
9、合同擔保的形式
擔保物權都是合同擔保的形式,除此之外還包括:
①保證,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不得為保證人的有: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保證,包括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指保證人只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債任。保證人的這種權利就叫先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不享有先抗議辯權。當保證合同當事人雙方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②定金,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訂立時或履行前,給付對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方式。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定金的效力:1)證約效力,能夠證明合同的成立、但不能證明主合同的效力;2)預先給付和抵銷的效力;3)擔保效力,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實踐合同,從實際交付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最高限額),超出部分的部分應無效。
定金罰則與違約金的區別:1)交付時間的不同,定金于合同履行前交付,違約金只能在違約行為發生后交付;2)效力不同,定金具有證明合同成立、預先給付的效力,違約金沒有;3)性質不同,定金主要起合同擔保的作用,違約金是違約責任的一種形式。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金,一方違約時,對方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其中的一種。
10、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保全,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其法律特征:①它是債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也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②它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期限成立期間;③它的基本方法是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
債權人的代位權,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時,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這說明,代位權突破了相對性規則。
代位權須具備下述條件: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②債務人享有債權,但該債權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③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④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的損害。
代位權應向法院提出,當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債權人的撤銷權,指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其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該行為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債務人有處分財產的行為;②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危害到債權;③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④債務人以不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侵害債權,債權人證明受讓人知情的。無償行為須具備上述三項條件,有償行為須具備上述四項條件,經法院認定撤銷權成立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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