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楊凌示范區人事考試中心(考試機構),省級有關部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高等院校人事處:
根據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做好2007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26號)要求,現就我省實施2007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有關事項安排如下:
一、考試時間及科目
考試時間 |
科 目 | ||
11月3日 |
上午 |
9:00——11:30 |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
下午 |
2:00——4:30 |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
二、報名時間及條件
報名時間從4月23日至5月21日。
報考條件按人事部《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補充規定》執行(附件一)。
根據人事部有關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其報名應符合本通知附件一規定的條件;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以及相應專業機構從事專業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三、報名辦法
駐西安地區的中央、省屬企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由主管部門審查匯總,三資企業、民營企業和非國有單位由所在單位審查,自謀職業人員由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人力資源管理咨詢部(地址:西安市長安北路14號—國展中心北區三層;聯系人:柏立花;聯系電話:85261572)負責審查匯總后,到省人事考試中心報名(地址:西安市西五路83號;聯系電話:87457210、87457211、87441821、87457206、87457203)。其它市、區的考生到所在地人事考試機構辦理報名手續。
考生報名時須提交三張近期同版半身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寫資格考試報名表(附件二),填涂信息卡。
同時,西安地區的考生也可通過網絡進行報名信息傳遞,傳遞方法如下:
考生于4月23日至5月21日登陸陜西人事考試網,在網上填寫資格考試報名表并上傳照片,上傳信息成功后,打印資格考試報名表經審查單位蓋章,到省人事考試中心直接辦理報名手續,不再填寫資格考試報名表、填涂信息卡和提交照片。
四、收費標準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陜價費調發[2000]139號批準的每人每科40元標準收取。
五、有關事項說明
1、考試專業設置及題型、題量均與去年相同?荚嚲鶠榭陀^題,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各科試卷卷本可做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2、考試信息采用《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進行管理,類別、級別、專業及科目代碼不變。為便于考后的信息統計、分析,必須采集報考人員的學歷、所學專業等信息,請各單位在報名時注意采集。
3、報名工作結束后,各市、區務必于8月30日前將試卷預訂單(附件三)及報名信息軟盤一并報省人事考試中心,以便及時匯總上報。
4、考生應考時須持本人身份證、準考證,攜帶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無聲無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5、西安地區的考生于考試前10日內到省人事考試中心領取準考證。
六、教材征訂
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關于2007年度全國經濟專業資格考試用書征訂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7]32號)要求,在征訂工作中請注意以下問題:
1、根據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和相關法規出臺的實際情況,人事部考試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經濟考試用書做了重新編寫,形成2007年新版經濟考試用書。以往各年度版經濟考試用書已不適合本年度考試。
2、各市區要高度重視并加強對經濟考試用書征訂、發行的組織管理工作,把工作的著力點納入主渠道范圍內,以認真負責的精神為考生提供真實的學習資料。
3、為提高經濟考試用書的科技含量,防止盜版,便于考生復習,人事部考試中心與遼寧電子出版社合作,在2007年版《經濟基礎知識》(中級)一書中,增加了電子輔導光盤。光盤的內容包括考試大綱、以互動的方式作答習題、2006年試卷和考生應考須知,每冊定價為55元。其他經濟考試用書的定價不變,仍為初級42元/冊,中級45元/冊。
4、為加強經濟考試用書征訂與發行工作的計劃管理,保證考試用書適時開印和運送到位,按照人事部考試中心要求,各市、區務必于5月25日前將考試用書征訂單(附件四)報至我中心。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規模大,考點分布范圍廣,參考人數多,組織實施工作難度大,在社會上影響廣泛。各市、區務必認真學習貫徹全國人事考試中心主任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執行《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2004年人事部第3號部長令),對考務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的業務培訓和教育,切實做好各個考務環節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監管力度和對違紀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確?荚嚬ぷ靼踩樌M行,以維護考試的客觀、公正和嚴肅性。
附件一: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附件二:資格考試報名表
附件三:2007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級試卷預訂單
附件四:2007年經濟專業考試用書征訂單
陜西省人事考試中心
二OO七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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