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08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通知
各鎮(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中心《關于2008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工作的通知》(粵人考中心函[2008]23號),有關我區的考務工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名
(一)“網上報名”時間
全省網上報名時間:2008年4月7日9:00-5月9日17:00。
考生在上述時間內登錄“廣東專業資格考試網”(網址:http://www.gdkszx.com.cn)進入我省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網上報名系統報名:經網上填表(簡體字)、照片上傳(近期彩色大一寸證件照片,照片小于40K,所傳照片須與“報名確認”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驟完成“網上報名”。
(二)“報名確認”時間
全省“報名確認”的截止時間:2008年5月9日。
我區報名點定于2008年5月5日至9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為受理考生的“報名確認”時間。我區單位的考生或單位持附件1要求的“報考材料”到我區報名點進行“報名確認”,完成報名手續。地點:順德區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務中心東座四樓10號窗口,順德區人事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三)報考條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見附件1。
二、考試科目及時間
考試時間 |
科 目 | ||
11月1日 |
上午 |
9:00——11:30 | 專業知識與實務(初、中級) |
下午 |
2:00——4:30 | 經濟基礎知識(初、中級) |
三、考試方式、考場設置
(一)考試方式
2008年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設置及題型、題量均與去年相同。本考試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各科試卷卷本可作草稿紙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發草稿紙。
考生應考時,應攜帶黑色墨水的鋼筆或簽字筆、2B鉛筆、橡皮、無聲無編輯功能的計算器。
(二)考場設置
在各地級以上市和省直設置考點,具體地址在準考證上顯示。
四、考試用書
2008年全國經濟師考試用書開始征訂(查看詳情) 征訂電話:010-62199365
五、其他
(一)準考證的獲取
考生必須在考試前7-20天內自行登錄“廣東專業資格考試網”(網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紙下載打印準考證。
(二)收費
按省物價局粵價函[2001]237號文規定,考務費按每科50元收取。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2008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考條件及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報考對象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符合規定報考條件的,可申請參加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二、報考條件
(一)初級:必須具備高中畢業(含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二)中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中專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10年,取得初級資格;
2、 大專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6年;
3、 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4年;
4、 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專業工作滿2年;
5、 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工作滿1年;
6、 取得博士學位。
以上報名條件中規定的專業工作年限計算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8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發證登記表》(考生用A4紙從網上自行下載雙面打印,經單位審核蓋章)一份;
2、提交本人身份證、學歷(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3.5X5cm)彩色同版免冠證件照片2張,點貼在身份證復印件空白處,所交照片須與上傳照片一致;
4、符合報考中級條件中第1款的,還須提交初級資格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對后退回,復印件均須用A4紙復印并加蓋驗印公章,由驗證人簽名。
考生對提交的報考資歷、學歷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提交虛假、無效資歷、學歷的,無論何時,經查屬實的,將按人事部令第3號予以處理。
附件2、
2008年度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其代碼對應表
類別 |
級別 |
專業 |
科目 | ||||
代碼 |
名稱 |
中級 |
初級 | ||||
代碼 |
名稱 |
代碼 |
名稱 | ||||
01、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 3、中級 4、初級 |
01 | 工商管理 | 01 | 工商管理(中級) | 21 | 工商管理(初級)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02 | 農業經濟 | 02 | 農業經濟(中級) | 22 | 農業經濟(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03 | 商業經濟 | 03 | 商業經濟(中級) | 23 | 商業經濟(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07 | 財政稅收 | 04 | 財政稅收(中級) | 24 | 財政稅收(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09 | 金 融 | 05 | 金融(中級) | 25 | 金融(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0 | 保 險 | 06 | 保險(中級) | 26 | 保險(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1 | 運輸水路 | 07 | 運輸水路(中級) | 27 | 運輸水路(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2 | 運輸公路 | 08 | 運輸公路(中級) | 28 | 運輸公路(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3 | 運輸鐵路 | 09 | 運輸鐵路(中級) | 29 | 運輸鐵路(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4 | 運輸民航 | 10 | 運輸民航(中級) | 30 | 運輸民航(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5 | 人力資源 | 11 | 人力資源(中級) | 31 | 人力資源(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6 | 郵電經濟 | 12 | 郵電經濟(中級) | 32 | 郵電經濟(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7 | 房地產 經 濟 |
13 | 房地產經濟(中級) | 33 | 房地產經濟(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19 | 旅游經濟 | 14 | 旅游經濟(中級) | 34 | 旅游經濟(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
21 | 建筑經濟 | 15 | 建筑經濟(中級) | 35 | 建筑經濟(初級) | ||
16 | 經濟基礎(中級) | 36 | 經濟基礎(初級) |
說明:
1、考生在網上報名時,應對應上表級別與專業代碼“填表”。
2、上表內容與現用全國統一的《人事考試管理信息系統(PTMIS)》對應一致。
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