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工作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監考證。
第三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工作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考點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四條 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監考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準有吸煙、聊天、看書、讀報等與監考無關的行為,不得泄露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五條 工作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6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檢查考場各項準備工作。
第六條 考試開始前30分鐘,工作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除身份證與準考證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背包、飲品、書籍、紙張、筆記、報刊、通訊工具、電子記事設備、自帶筆、計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的考場物品存放處。
第七條 考試開始前10分鐘,向考生播放《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八條 考試開始前3分鐘,提醒考生登錄考試頁面,提前錄入考生身份證號,做好考試準備。
第九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及機器或網絡、供電等故障,工作人員應立即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的,要及時向考試管理機構匯報。
第十條 考試開始后,工作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身份證照片、計算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中途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有工作人員陪同,考生需憑身份證進出通道。
第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組織考生有序退場,并清理考場。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根據考試情況,如實填寫《XX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考場情況報告單》)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異常情況處理,應當詳細記錄該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事件具體行為內容;對于考生的違規行為,應當詳細填寫違紀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違規事實并附有關證據,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再交存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各考點應當與監考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并加強保密教育。未簽訂保密協議的不得上崗。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