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考生在參加考試前,應當認真閱讀《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二條考生在考試開始前30分鐘將隨身攜帶的所有物品(除身份證與準考證以外)統一放置在指定的考場物品存放處,持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證與準考證在考點簽到處刷卡簽到,現場采集電子照片。考生持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區,按準考證上的座位號對號入座,將身份證放置在微機操作臺上,以便核查。如遇二代身份證讀卡失敗的,先做現場拍照留樣存檔,再由公安部門核實鑒定身份,如發現作假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條考生應當嚴格按照準考證規定的座位入座,不得隨意更換考試用機,因自行更換考試用機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責任自負。
第四條考生必須按準考證上的考試科目順序進行答題,因擅自更改準考證上的考試科目順序進行答題,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責任自負。
第五條每臺考試用機均備有影、音攝錄設備,對考試情況實時全程電子監控并備份監控錄像(音)。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對考場進行遠程實時監控。相關監控錄像(音)將作為處理違規行為的依據。
第六條考試開始前3分鐘,經監考人員提示,考生提前登錄考試頁面,準確錄入本人身份證號,同時認真閱讀考試頁面上的考生須知。因個人原因輸入信息不準確,造成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的,責任自負。
第七條如出現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或網絡故障等異常情況的,考生應及時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否則按違規論處。
第八條遲到30分鐘以上(含30分鐘)的考生不得再進入考場考試;考試開始30分鐘后,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場。
第九條無紙化考試一般為三門課程(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珠算)連考,每科考試時間限定為60分鐘,均單獨計算,中場不作休息,考生應在考完一門完成交卷操作后馬上選擇下一門考試。
連續考試過程中,考生原則上不得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監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計算。考生臨場生病的,由流動監考人員陪同處理,不能繼續考試的,應當停止考試。
第十條考生應當認真閱讀答題頁面的答題要求,并按要求操作,因不認真閱讀答題要求,造成答題無效的,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考生不得進行與考試無關的計算機操作,否則將取消本次考試資格。
第十二條 考生答完全部試題后,必須按“交卷”按鈕退出考試系統,考生應當在確定要終止考試時,才能按“交卷”按鈕。“交卷”以后不論考試時間是否已到,都不能再重新答題。
每門課程考試時間60分鐘,結束時間到,考試服務器將自動收卷并終止考試。考生完成考試后應當盡快安靜離場,不得干擾正常考試秩序。
第十三條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如出現《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規定的違規行為,則按其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2
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工作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戴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監考證。
第三條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工作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考點技術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四條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監考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準有吸煙、聊天、看書、讀報等與監考無關的行為,不得泄露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五條工作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6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檢查考場各項準備工作。
第六條考試開始前30分鐘,工作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除身份證與準考證以外的所有物品(包括背包、飲品、書籍、紙張、筆記、報刊、通訊工具、電子記事設備、自帶筆、計算器等物品)放在指定的考場物品存放處。
第七條考試開始前10分鐘,向考生播放《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八條考試開始前3分鐘,提醒考生登錄考試頁面,提前錄入考生身份證號,做好考試準備。
第九條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及機器或網絡、供電等故障,工作人員應立即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的,要及時向考試管理機構匯報。
第十條考試開始后,工作人員應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身份證照片、計算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考生在考試中途確需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有工作人員陪同,考生需憑身份證進出通道。
第十二條考試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組織考生有序退場,并清理考場。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應當根據考試情況,如實填寫《XX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考場情況報告單》)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異常情況處理,應當詳細記錄該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事件具體行為內容;對于考生的違規行為,應當詳細填寫違紀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違規事實并附有關證據,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再交存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各考點應當與監考人員簽訂保密協議,并加強保密教育。未簽訂保密協議的不得上崗。
第十六條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按《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附件3
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無紙化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保證無紙化考試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考生、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考生、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四條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當場做出終止考生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工作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點違規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場告知考生,考生要對記錄在《違規情況報告單》上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簽字,拒絕簽字的由2名監考人員予以說明并簽字。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考生違規的證據。
第六條每場考試結束后,工作人員應當將《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當天考點全部考試結束后統一報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
第七條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和《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考生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八條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受理對違規行為的舉報,并進行核實、處理。
第九條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對外公布考生違規行為的相關信息。
第十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責令其退出考場,取消本次考試該科目成績:
(一)攜帶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電子記事設備、自帶筆、計算器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存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調換或離開座位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傳遞紙條、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四)故意輸入錯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六)在考場內大聲喧嘩、吸煙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七)擅自修改或刪除考試系統文件的;
(八)故意觸碰監控設備的。
第十一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行為,工作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取消其本次考試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使用具備存儲功能的各類電子設備或者攝影設備拷錄、拍攝試題的,或者抄錄考試試題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四)串通工作人員進行舞弊的;
(五)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六)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應考人員人身安全的;
(七)其他重大作弊行為或者對考場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攜帶手機進入考場;
(二)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或者座位;
(三)未按照規定時間啟動或結束考試系統;
(四)發現考生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
(五)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六)擅自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七)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
(八)違規在考點安裝使用U盤,致使U盤中攜帶的病毒影響整個考點的考試;
(九)對考試內容進行解釋或暗示,妨礙正常考試秩序。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二)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四)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
(五)銷毀、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六)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七)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
(八)干擾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五條考生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而受益的,經調查核實,考點所在地市級財政部門有權做出取消其考試成績及相應的停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