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2014年第一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通告
深會學[2013]22號
為了做好我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現將2014年第一次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電腦)考試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考試科目
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科目共有《初級會計電算化》、《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和《會計基礎》三科,全部實行電腦考試,當場顯示成績。根據2012年12月10日財政部頒布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3號),2014年第一次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電腦)考試,所有考生報名考試必須一次性報考三科且全部合格,才能到所在區財政部門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報考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三、網上報名辦法
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采取網上報名方式(報名網址: https://acc.szfb.gov.cn/,考生須嚴格按報名要求及網站提示認真填寫本人信息并報考全部三個科目。
重大提醒:在網上報名期間考生可自行修改報名信息內容,一經打印考生繳款通知單,請不要修改在線報考中的任何信息,也不要再點擊“保存報考信息”按鈕,否則會重新生成繳款通知書導致報考確認不成功。
(一)報名材料:1.國內居民使用二代身份證(港澳臺人士用“港澳臺身份證”,外籍人士用“護照”,現役軍人為“軍人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2.打印的《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生信息表》。3.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數碼照相回執
(二)考生網上報名前先到具備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條件的照相館照相,必須向照相館說明是用于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由照相館上傳照片信息后領取《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數碼照相回執》(須是一年內照片)。
(三)考生登錄報名網站報名網址: https://acc.szfb.gov.cn/,認真閱讀報名頁面的提示信息。按提示如實填寫注冊信息及報名信息;注意填報的姓名、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必須與考試時出示的證件一致。
(四)填寫報名信息時,請輸入相片回執上的ID編碼,并仔細核對輸入數碼相片回執編碼后系統顯示的相片是否為本人。具體操作可參照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網站(www.szfb.gov.cn)“會計管理”專欄通知公告中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數碼相片認證說明》(2008-08-26)。
(五)網上填報信息完畢后,打印《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生信息表》(無需加蓋公章)。
(六)2012年起,我市無紙化考試考務費采用財政非稅系統繳交,考生必須憑報名網站打印的繳款通知書,在繳費后再親自攜帶資料到確認點現場進行確認并上交資料。繳費方式有:1.持繳費通知書到指定銀行柜臺繳費;2.在建設銀行或平安銀行網上平臺直接支付(繳費時必須根據繳費通知書填寫備注欄信息,否則會導致繳費不成功)。本次報名繳費不接受網上轉賬。
(七)考試報名不得代報名或團體報名?忌鷦毡乇4婧谩渡钲谑袝嫃臉I資格考生信息確認表》,以便打印準考證使用。
考生所提供的原件必須真實,工作人員可以要求報名者提供驗證證明,如發現假證件,沒收其假證件,取消其當次報考資格并記錄在案。
四、報名時間和地點
(一)網上報名時間:2013年12月26日上午9:00至2014年1月17日下午4:30。
(二)本次考試報名由深圳會計進修學院和寶安區會計培訓中心負責現場確認。
(三)現場確認時間:2014年1月6日至1月17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周六、周日正常確認)現場確認地址如下:
序號 | 區域 | 考點名稱 | 報考確認點 | 報名確認地址 | 咨詢電話 |
1 | 羅湖區 | 松園分教點 | 松園分教點 | 羅湖區松園路松園北街38號3棟6樓(紅嶺家樂福正門對面,紅嶺小學隔壁)www.szai.cn | 25595033 25594761 |
沙頭角分教點 | 鹽田區沙深路建工大廈308(沙頭角口岸斜對面) | 25552418 | |||
龍華分教點 | 龍華新區民治街道工業西路上塘商業大廈6樓602室(站臺:上塘路口) | 28139725 | |||
2 | 福田區 | 紅荔分教點 | 紅荔分教點 | 福田區紅荔路3002號交行大廈6樓(圣廷苑酒店西,地鐵3號線華新站D出口) | 83256125 83256129 |
梅林分教點 | 福田區梅華路滿京華投資大廈5樓503B室(下梅林市場站往東小肥羊樓上) | 83101381 | |||
布吉分教點 | 龍崗區吉華路242號中南明珠大廈3樓(水徑村委北行100米,環中線下水徑站C出口) | 28272297 | |||
公明分教點 | 光明新區公明街道別墅路1號世峰大廈7樓701(中英文學校對面) | 23403781 | |||
3 | 南山區 | 南山分教點 | 南山分教點 | 南山區南山區藝園路西名家富居10棟2層(繽紛人人樂附近,中國銀行樓上) | 26664656 86240878 |
沙井分教點 | 寶安區沙井街道上德路中星大廈4樓(市民廣場北門,沙井青少年宮斜對面) | 29716225 | |||
4 | 寶安區 | 寶安分教點 | 寶安分教點 | 寶安25區創業二路華豐商貿城五樓D501(環中線靈芝站A出口) | 23067203 |
寶安區會計培訓中心 | 寶安區會計培訓中心 | 寶安新城4區文化藝術館四樓(新安影劇院旁) | 27756030 27756031 | ||
5 | 龍崗區 | 龍崗分教點 | 龍崗分教點 | 龍崗區深惠路751號龍城商業中心A座7樓(龍城廣場地鐵站C出口) | 89360893 |
坪山分教點 | 坪山新區深汕路(坪山段)193號聯合辦公樓302室(坪山建材樂廷居裝飾城旁) | 84605659 |
五、考試收費標準
(一)考試報名費為:65元/科(收費依據:廣東省物價局粵價函[2003]182號文件和粵價函[2010]131號文件);
(二)在線報名、現場確認均完成后方為本次報名成功,報名收費完成后不予退還。
六、考試用書和培訓
2013年我市啟用財政部全國統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題庫,該題庫考試范圍和命題依據以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修訂)的通知》(財辦會[2009]10號)印發的大綱為準。考生可采用中國會計學會編寫組編寫,由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初級會計電算化》(用友版)、《會計基礎》、《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作為教材,考生可以在報名點自愿購買。
任何培訓機構不得以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會計學會、深圳市各區財政局的名義舉辦培訓,一經查實,將追究相關機構及負責人的責任。
七、考試時間和方式
深圳市2014年第一次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將于2014年3月31日起舉行,每個考生的具體考試時間和地點請參看準考證?忌捎2014年3月10日起憑考生身份證在報名網上自行打印準考證,無需再加蓋公章,考試時與有效身份證同時使用。具體打印方式請留意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網站(www.szfb.gov.cn)中會計管理專欄頁面的“通知公告”。
考試題型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計算分析題、實務操作題等?荚噷嵭袩o紙化,通過考點電腦答題。各科考試時長各1小時,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考試。
考生信息修改及遇特殊事件(孕產時間或其他考試時間沖突)需調整考試時間事宜,必須于2014年3月24日前提交完成,2014年3月24日(含當日)后不接受任何修改申請。
八、考試合格后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程序
考試全部合格后,考生可以登陸原報名系統查詢、打印成績。2014年4月25日起,考生可到各區財政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全部三科合格者,可以向工作單位所在地區財政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沒有工作單位的常住人員,可以向深圳戶口所在地的區財政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沒有工作單位的暫住人員,攜帶深圳市居住證向居住地所在區財政局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可在網站https://acc.szfb.gov.cn/上免費下載,原件1份);2.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3.有工作單位的需攜帶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特此通告。
附件:
1.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2.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深圳市會計學會
2013年12月17日
附件1:
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考場規則,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考生在本科目考試開始前15分鐘憑本人身份證和準考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將身份證和準考證放置在課桌右上角以便核查,監考人員逐一核對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核對無誤后由考生在簽到表上簽名?荚囬_始30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考生不得交卷退場。
第三條 考生只允許帶簽字筆和普通簡易計算器(無套、無存儲功能、非工程型)進入考試座位,隨身攜帶的其他物品按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將通訊工具設置為關閉狀態),不得將通訊工具帶入座位?荚囬_始后考生不可以互相借用文具或計算器等物品。
第四條 考生在考試頁面按要求輸入自己的相關信息登錄考試服務器,并仔細核對屏幕顯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認真閱讀考試頁面上的說明,核對無誤后方可進行下一步的操作?忌坏檬褂梅潜救诵畔⒌卿浛荚,不得進行與考試無關的計算機操作。
第五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退出考試程序、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斷電、或網絡故障等無法正?荚嚽闆r的,考生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解決,不得自行處置。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如確有需要暫時離開考場的,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但考試時間連續計算。
第七條 考試過程中,考生應當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保持考場肅靜,服從監考人員管理,要愛護考試設備(人為損壞者照價賠償),不得在考場內吸煙和隨意站立、走動。
第八條 監考人員和考生均不得移動攝像頭至盲區,考生不得相互交流,不得協助他人答題,不得抄錄、拍攝屏幕內容,不得使用U盤等移動存儲設備。
第九條 考試結束后,考生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帶好隨身物品離開考場,但不得關閉計算機,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
考試結束前交卷的考生,必須完成交卷操作,經監考人員檢查同意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草稿紙帶出考場。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談論、逗留。
第十條 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坐錯座位、個人信息填錯或未按規定要求進行操作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第十一條 如遇不可抗力導致考試中斷,考生應聽從監考人員安排,另行安排考試時間。
第十二條 考生應當尊重考場工作人員,自覺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除本考點負責人、技術維護人員,本考場監考、流動監考及巡視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 考生在考試期間違規違紀的,按《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2:
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應考人員,是指根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試題安全保密員、監考、主考、巡視等人員和各級考試管理部門有關考務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四條 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法規準確。
第五條 各級考試管理部門按照考試管理權限,依據本規定對應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六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考人員,應提出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應責令其離開考場,應考人員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規定將手機設置為關閉狀態的;
(三)經提醒仍不按規定進行身份驗證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擅自進行冷、熱啟動、復位及其他與考試無關操作的;
(六)在考試過程中打開或運行考試軟件外的其他軟件或系統的;
(七)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八)翻閱參考資料的;
(九)使用非指定的草稿紙的;
(十)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考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應考人員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參考資料的;
(二)互相交換草稿紙、參考資料等,或將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三)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四)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
(五)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六)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七)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用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八)將各種數據存儲、傳輸及通信設備帶入考場,有拷屏、屏幕錄像、屏幕拍照、手工抄題行為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考人員,應責令其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本規定第六條或第七條執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一)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 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 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 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并由考試管理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一)不嚴格按報名條件把關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未按規定驗證應考人員身份的;
(四)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五)提示或暗示應考人員答卷的;
(六)未準確記錄考場情況及違規違紀行為,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七)未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八)未執行回避制度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主管部門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將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并進行相應處理:
(一)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或者取得相應證書的;
(二)因失職造成應考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在考試進行期間擅自用可移動存儲設備(如U盤、移動硬盤、光盤等)連接考試計算機并帶離考場的;
(四)故意損壞考試用計算機或考試系統軟件的;
(五)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六)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七)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八)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九)擅自更改考試服務器時間導致試卷未在規定的考試時間段內解密的;
(十)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考人員的;
(十一)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對當場發現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所有的證據材料,填寫《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生違紀違規處理情況登記表》(附表1),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管理部門。
對沒收應考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當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十四條 考試管理部門對違紀違規的應考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
對應考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管理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告知應考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并及時送達被處理的應考人員。
第十五條 有本規定所列違紀違規行為并受到相應處理的應考人員,考試管理部門可視情節輕重向其所在單位或學校通報相關情況。
第十六條 按照本規定2年內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深圳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生違紀違規處理情況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