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考試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監考人員不得從事監考以外的其他行為。
二、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由考點統一印發的監考標志。
三、監考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20分鐘前,共同領取試卷直接進入考場。
四、開始考試前15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完成以下事項:
(一)監督考生將所攜帶的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和尋呼機(將手機和尋呼機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等放在考場指定的存放物品處。
(二)要求考生對號入座。
(三)向考生宣讀《會計專業知識考試考場規則》、《會計專業知識考試違規違紀處理規定》及有關注意事項。
五、開始考試前10分鐘,監考人員當眾核對試卷袋密封情況,核對試卷袋封面的考試科目及考試時間無誤后,啟封試卷袋。開始考試前5分鐘,分發試卷。
監考人員發現考試科目和考試時間不符,試卷漏印、錯印時,應及時報請主考采取措施。
六、試卷發完畢后,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清點試卷是否完整,檢查試卷是否有污染、破損、漏印或字跡不清等情況,并指導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等。
七、考點發出考試開始的信號后,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八、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當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照片、身份證照片是否相符,核對考生的試卷中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與身份證、準考證相關內容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九、監考人員對于考生提出的有關試卷的印刷等問題,應當眾答復,但不得對試卷的內容進行解釋。
十、監考人員對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有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十一、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人員應當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十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監考人員應當完成以下事項: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題并將試卷和草稿紙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順序,檢查核對考生試卷中填寫的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單位是否準確、完整;試卷頁數是否齊全;并收集、清點和整理考試試卷和草稿紙;
(三)組織考生有序退出考場,并清理考場。
十三、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場的考試情況,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的各項內容,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考生的姓名、準考證號、違紀事實及有關證據。
十四、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試試卷、考場情況記錄表和草稿紙,送指定地點交巡考員驗收。驗收后,監考人員將有效試卷按順序裝訂和密封成冊,并同空白試卷、考場情況記錄表裝入試卷袋內密封。
十五、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應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十六、監考人員嚴禁任何人在考試期間,將考試試卷和草稿紙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七、監考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考試時間,宣布考試開始和考試結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試時間。
十八、監考人員對本考場的考試負責。在考點主考官的領導下工作。監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營私舞弊,監守自盜。
十九、考點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違規違紀行為,財政部門必須立即停止當事人從事考務工作,并取消該考點今后繼續從事考試工作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丟失、損壞或運送、保管交接試卷,造成試題泄密的;
(二)不認真履行監考職責,造成考試紀律混亂的;
(三)縱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四)考試期間擅自將試卷帶出或傳出考場的;
(五)考試期間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六)參與或組織考試作弊的;
(七)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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