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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處理違規(guī)違紀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二、考生因個人原因如座位坐錯、姓名和準考證號填寫錯誤等造成成績差錯的,后果自負。
三、考生在考試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相應的考試答案按無效處理:
(一)未在試卷指定位置填寫姓名、準考證號的;
(二)在試卷中作明顯標記的;
(三)考生未使用藍色、黑色、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而使用其他書寫工具答題的;
(四)在密封線外答題的;
(五)答題時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六)答題字跡辨認不清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違規(guī)違紀行為,取消相關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抄襲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襲的;
(二)交頭接耳、夾帶資料、傳遞紙條的;
(三)擅自將背包、書籍、紙張、筆記、報刊、手機、尋呼機、電子記事設備等用品帶入座位,經警告不予改正的;
(四)故意損毀試卷的;
(五)其他違規(guī)違紀行為。
五、考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
(一)委托他人代為參加考試的;
(二)由他人在考場外協(xié)助答題的;
(三)串通監(jiān)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四)將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
六、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辱罵監(jiān)考人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當年考試資格,通報其本人所在單位,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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