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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考人員職責
巡考人員由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委派,各考點必須至少配備1至2名巡考人員。巡考人員必須是由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敢于堅持原則的人擔任。
自治區財政廳可選派巡視人員到各個考區負責巡視工作。
(一)巡視人員的職責是監督、檢查、協助考區做好各項考試工作,具體職責包括:監督、檢查考點的考風考紀,違紀行為的確認和處理,考點和考場的布置,考務資料的準備。
(二)巡視人員要嚴格履行巡視職責,堅守崗位,不得收受賄賂,不得向考區提出工作需要以外的要求,違者將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三)巡視人員要提前1天到達考點,檢查考區的考前準備工作。如發現問題,會同考區主考限期整改,并參加考區和考點考務工作會議。
(四)巡視人員要求于考前一小時到達考點,檢查考點、考場布置情況和各考場監考人員的到崗情況。
(五)巡視人員在考試期間,須佩戴統一的巡視證,對每一考場進行巡視,并對考生的證件進行抽查,發現有違紀行為的問題要及時制止并進行處理。
(六)巡視人員若發現考點或某個考場有大范圍作弊現象,應通知監考人員和主考,令其立即制止。制止無效后,應立即向自治區財政廳考試管理機構匯報,經批準后,宣布整個考點或考場本場考試的成績作廢。
(七)巡視人員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監考人員應促其立即改正,并向考點主考反映。對無明顯改正的監考人員,須向主考提出撤換。
(八)每場考試結束后,巡視人員要監督、檢查考場情況的填寫等具體實施情況。
(九)巡視工作結束后,巡視人員要及時填寫相關巡視意見,并在考試結束后交回自治區財政廳考試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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