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niufei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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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點的認定
(一)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要按照本認定標準設置考點。非自建考點由各考區認定。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要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點認定表》(附表3)規定的內容嚴格對擬設置考點的條件和標準進行綜合評估、認真篩選,核實考點經營資質,經評估和審查符合設置條件和標準后方可作為考點。各考區認定的考點要匯總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二)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自治區財政廳確定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相關的考試規定,在認定并備案的考點組織考試。未經認定備案的考點,嚴禁組織考試。對擅自設立考點、考場者,一經發現全部考試作廢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三)自治區財政廳、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要對經認定并備案的考點建立檔案并在考試系統中予以設置。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不得向未經認定并備案的考點提供考生信息和考試題庫。
(四)自治區財政廳、各考區考試管理機構應當對認定的考點進行年度評估。根據考點每年各次考試目標完成情況和綜合管理能力逐項檢查、評估,對組織管理混亂、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的考點要及時解除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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