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文件
寧財(會)發[2014]837號
關于開展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檢查登記工作的通知
各市、縣(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從業行為,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寧財會發〔2014〕 11號)有關規定,現就開展全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檢查登記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
凡持有自治區財政廳統一頒發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均屬本次檢查登記范圍。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具體檢查登記工作由各市、縣(區)財政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時間安排
本次檢查登記工作從2015年1月5日開始,到2015年6月30日結束,歷時半年時間。持證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屬各市、縣(區)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檢查登記,各市、縣(區)財政局根據工作實際情況組織安排好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登記工作。
三、檢查內容
1.持證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學時情況。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中關于“持證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的有關規定,持證人員必須在檢查登記的周期內完成會計人員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2.持證人員的獎罰情況,需提供有效證件(原件)。
3.持證人員的基礎信息需要變更的會計人員。持證人員的工作單位、學歷或學位、專業技術資格(會計職稱)和職務等信息需要變更的事項,均需本人提供有效證明和證件(原件)。
4.持證人員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檢查登記,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將本人持有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收回,并進行登記注銷。
四、繼續教育學習有關內容
(一)公共學習內容
《會計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防治小金庫相關知識》、《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等相關內容。
(二)有關行業學習內容
1.企業單位會計人員學習《企業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等相關內容。
2.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學習《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內部控制規范》、《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工會會計制度》等相關內容。
3.衛生系統會計人員學習《醫院會計制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會計制度》等相關內容。
4.高中小學校會計人員學習《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小學校會計制度》等相關內容。
五、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1.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培訓證書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2.參加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培訓證書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3.參加自治區各市級財政局公示的社會會計人員培訓機構組織的會計人員各類會計業務知識培訓,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培訓證書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4.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集中學習培訓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5.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6.參加財政部、中央主管單位、自治區財政廳組織的寧夏高端會計人才班學員集中培訓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7.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組織網絡繼續教育學習和集中培訓,經所屬區注冊會計師協會確認的,每學時折算為1學分;
8.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以及自治區財政廳組織的寧夏高端會計人才選拔考試成績合格者,已經被正式錄取的學員,折算為24學分;
9.參加全國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資質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成績合格的,折算為24學分;
10.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科目考試成績合格的,折算為24學分;
11.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24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一作者折算為24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2學分;
12.參加財政部組織的行政事業單位內控會計知識大賽并受到表彰,并取得表彰證書的會計人員,折算為24學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2014年參加區財政廳組織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并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參加本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檢查登記。
六、有關要求
1.本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檢查登記工作涉及面廣,時間緊,任務重。各地區、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嚴把質量關,抽調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工作認真、辦事公正的會計人員參加此項工作。工作結束后各市財政局要對檢查登記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自治區財政廳會計處。
2.在本次檢查登記工作中,各部門、各單位不得借檢查登記工作之機向會計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3.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將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及相關證件(原件)統一收取,集中到當地財政局會計管理機構統一辦理檢查登記。
自治區財政廳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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