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市直各部門,各企業,中央、省駐威單位:
根據《山東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魯財會〔2013〕26號)、《山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試行)》(魯財會〔2014〕15號)有關規定和山東省財政廳《關于做好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魯財會〔2017〕25號),現就做好2017年度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對象
在威海市范圍內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學習。
二、繼續教育時間
即日起至12月31日。
三、繼續教育內容
(一)企業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內容:會計理論與實務、稅收法律法規、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信息化知識。培訓應側重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內控制度體系等內容,小企業應把《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作為重點。
(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要內容:政府會計準則、會計理論與實務、《預算法》、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財政績效評價管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非稅收入改革、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及山東省出臺的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差旅費等財會業務的相關制度辦法等!额A算法》、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范及山東省出臺的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會業務的制度辦法為必學內容,醫院、高校應側重本行業的相關會計制度。
四、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威海市財政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各區市財政局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形式主要有網絡培訓、面授培訓及視同參加繼續教育等,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我市會計人員參加網絡培訓,可登錄山財培訓網(網址是:http://www.1k100.com)進行在線注冊學習,繼續教育學習累計達到24學時,考試合格(60分及以上),即為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習。
市屬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地方大中型企業、市級(含)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中央、省駐威單位,于培訓前向所屬會計管理部門申請,并獲得批準同意后,可自行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面授培訓。
視同參加繼續教育的,須按照《山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會計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屬會計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
五、工作要求
(一)會計人員參加當年繼續教育免費,所需培訓費用納入同級財政當年預算。未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學習的,應通過網絡繼續教育形式予以補學,所需培訓費用由會計人員個人承擔。
(二)2017年度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于12月31日前結束,各區市會計管理部門要加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積極性。要進一步健全制度、規范管理,嚴格按規定及時、準確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數據導入全市會計從業人員管理系統。
(三)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鼓勵和支持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為其學習提供相關條件。
(四)在財政部及我省新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辦法出臺之前,我市暫按《山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魯財會〔2014〕15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威海市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市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從即日起,至12月31日結束。
(二)市直會計人員參加2017年度繼續教育,采取免費網絡培訓形式。會計人員可登錄山財培訓網(http://www.1k100.com),選擇“威海市直”,進行報名注冊和在線學習,無須現場報名和辦理學習卡。繼續教育學習累計達到24學時,可參加繼續教育考試,考試合格(60分及以上),即為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習。
(三)凡參加威海市財政局2017年7月舉辦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建設實務培訓班”的會計人員,視同完成本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四)凡申請面授培訓的單位,須于10月15日前,向市財政局會計科提交面授培訓書面申請,申請材料要說明面授培訓的必要性、培訓人數、培訓內容及具體培訓時間。經市財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自行組織會計人員面授培訓。
(五)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學習后,應按《山東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試行)》規定進行繼續教育登記。
1.市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時間:2017年11月1日—12月31日。
市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登記地點:威海市政務服務中心(高區文化中路86號)二樓財政局窗口,咨詢電話:5892077。
2.參加網絡培訓和面授培訓的市直會計人員,由單位收齊會計從業資格證和匯總表,并提前電話預約,統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過期不予辦理。
符合視同完成繼續教育條件的市直會計人員,持相關證明材料,隨所在工作單位集體統一辦理繼續教育登記,過期不予辦理。
威海市財政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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