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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會計法律制度
一、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
(一)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如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會計法》。
。ǘ⿻嬓姓ㄒ。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如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會計部門規章是根據《立法法》規定的程序,由財政部制定,并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辦法,如以財政部第26號部長令簽發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和以財政部第33號部長令簽發的《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
會計規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并發布的制度辦法,如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的38項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政部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
。ㄋ模┑胤叫詴嫹ㄒ。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在與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會計法規。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ㄒ唬⿻嫻ぷ鞯闹鞴懿块T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ǘ⿻嬛贫鹊闹贫嘞迖医y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制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ㄈ⿻嬋藛T的管理
1.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2.財政部門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管理、會計人員評優表彰獎懲,以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等。
。ㄋ模﹩挝粌炔康臅嫻ぷ鞴芾韱挝回撠熑素撠焼挝粌炔康臅嫻ぷ鞴芾恚瑧敱WC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三、會計核算我國會計法律制度對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資料基本要求以及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產清查、會計檔案管理等作出了統一規定。
四、會計監督
。ㄒ唬﹩挝粌炔繒嫳O督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概念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為了保護單位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其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內部有關管理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效率,而在單位內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制度和方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主體和對象內部會計監督的主體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內部-3-會計監督的對象是單位的經濟活動。
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基本要求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或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4.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
。1)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
1.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要是指財政部門代表國家對單位和單位中相關人員的會計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對發現的違法-4-會計行為實施的行政處罰,是一種外部監督。
2.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權限,可以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如《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
3.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的對象和范圍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的對象是會計行為,并對發現的有違法會計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違法會計行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財政部門對各單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此外,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財政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ㄈ⿻嫻ぷ鞯纳鐣O督
1.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的概念會計工作的社會監督主要是指由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委托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的審計、鑒證的一種監督制度。此外,單位和個人檢舉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也屬于會計工作社會監督的范疇。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范圍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承辦下列審計業務:(1)審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3)辦理企業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ㄒ唬⿻嫏C構的設置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二)代理記賬.
1.代理記賬的概念代理記賬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辦理會計業務。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的單位。代理記賬機構是指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
2.代理記賬的業務范圍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以下業務:
。1)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2)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3)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3.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的義務
(1)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2)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3)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4)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4.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義務
。1)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2)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3)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4)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ㄈ⿻嫏C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概念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四)會計從業資格
1.會計從業資格的概念會計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適用范圍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稽核;
(4)資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6)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7)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8)總賬;
(9)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10)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