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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22: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財目的登記工作。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和教訓,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當然出納人員不是完全不能記賬,只要所記賬不是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等直接與單位資金收支增減往來有關的賬目,是可承擔一部分記賬工作的,如有些單位,出納人員業務不多,兼記固定資產明細賬,這是可以的。三是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考點23:醫院門診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商場收費員、住院處收費員、藥房收費員、藥品庫房記賬員、市場收費(銀)員所從事的工作均不屬于會計崗位。單位內部審計、社會審計、政府審計工作也不屬于會計崗位。
考點24: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有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考點25: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考點26:需要辦理會計工作交接的情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第一,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恢復工作時,應當與接替或代理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移交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移交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辦交接,但委托人應當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考點27:辦理會計工作交換的基本程序
(一)做好辦理移交手續前的準備工作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考點28:專人負責監交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所謂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通常有三種情況:
(1)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監交
(2)所屬單位負責人不能及時監交,需要由主管部門派人督促監交。
(3)不宜由所屬單位負責人單獨監交,而需要主管部門會同監交。
此外,主管部門認為交接中存在某種問題需要派人監交時也可派人會同監交。
考點29:交接后的有關事項
1、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2、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后銜接,內容完整。
3、移交清冊一般應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考點30: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
移交人員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發生的,應當對這些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方面的問題,如事后發現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能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為理由而推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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