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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四個層次)
會計法律制度的構成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其他授權機構制定的,用來規范會計核算實務、會計基礎工作、會計主體和相關會計人員職責,以便及時調整經濟活動中各種會計關系的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它們構成了我國會計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的職業紀律和規范。
目前,我國的會計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會計法規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次,即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其基本構成如下:
(一)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經過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關會計工作的法律。
1.制定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范圍:1999年10月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3.會計法地位: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4.立法目的: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填空)
根據《會計法》第一章第一條的規定,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會計行為:是指對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報告的行為,以及保證單位會計信息質量的管理行為和監督行為。
(二)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指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并經國務院批準發布,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系的法律規范。
1.制定主體: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或批準發布
2.制定依據:《會計法》
3.范圍:《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總會計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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