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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行政責任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 (多選)
1.恢復其名譽。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的名譽受到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及有關部門應當要求打擊報復者向遭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賠禮道歉,并澄清事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2.恢復原有職位、級別。會計人員受到打擊報復,被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的,應當在征得會計人員同意的前提下,恢復其工作;被撤職的,應當恢復其原有職務;被降級的應當恢復其原有級別。
考點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考點 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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