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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財經法規與會計職稱道德講解-稅務登記證件及主管機關
1.稅務登記證的作用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2.稅務登記證的管理---15天
(1)稅務登記機關對已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每3年換證一次。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并收回有關稅收登記證件及發票。
(2)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3)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4)銀行賬戶管理。
《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3.稅務登記主管機關
稅務登記的主管機關是縣以上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負責稅務登記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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