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稅法的分類
1.按照稅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將稅法分為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
(1)稅收實體法——確定稅種立法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稅收程序法——不針對某一具體稅種,而針對稅務管理程序。
例如《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
2.按照主權國家行使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可分為國內稅法、國際稅法和外國稅法。
(1)國內稅法是指一國在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國際稅法是指國家間形成的稅收制度,主要包括雙邊或多邊國家間的稅收協定、條約和國際慣例等。
(3)外國稅法是指外國各個國家制定的稅收制度。
3.按照稅法法律級次劃分,分為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規章和稅收規范性文件。
(1)稅收法律(狹義的稅法)——××法
(2)稅收行政法規——××條例,××暫行條例
(3)稅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由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制定
效力排序: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稅法的構成要素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人、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目、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減免稅和法律責任。
其中: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要素。
1.征稅人——“征稅”主體
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征稅機關。
包括各級稅務機關、海關。
2.納稅義務人(納稅人)——“納稅”主體
依法“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包括個體經營者)、法人和其他組織。
區別于:負稅人——稅收的實際負擔者
扣繳義務人
3.征稅對象——課稅對象
納稅的客體,也就是對什么征稅,是區別不同稅種的重要標志。
4.稅目
是指稅法中規定的征稅對象的具體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
稅目的制定方法:
列舉法——具體列舉征稅對象(消費稅)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類或行業設計稅目(營業稅)
5.稅率
稅率是計算稅額的尺度,反應了征稅的深度,是稅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國現行的稅率主要有:比例稅率、定額稅率、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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