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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一)適用范圍(三限)
主體限制: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內容限制: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金額限制:托收承付結算每筆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結算起點為“1000元”。
(二)程序
1.絕對記載事項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樣;(2)確定的金額;(3)付款人的名稱和賬號;(4)收款人的名稱和賬號;(5)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6)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7)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8)合同名稱、號碼;(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簽章。
2.托收
(1)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2)收款人辦理托收,“必須”具有商品確已發運的證件。
3.承付
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1)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2)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將款項主動劃給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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