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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款征收
稅款征收是國家稅收征收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征繳入庫的一系列稅收管理活動的總稱。
稅款征收方式
1.查賬征收
(1)定義:稅務機關對賬務健全的納稅人,依據其報送的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納稅資料,計算應納稅款,填寫繳款書或完稅證,由納稅人到銀行劃解稅款。
(2)適用范圍:經營規模較大、財務制度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和提供生產經營狀況、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
2.查定征收
(1)定義:對賬務資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產量或進銷貨物的納稅單位或個人,由稅務機關依據正常條件下的生產能力,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
(2)適用范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產品零星、稅源分散、會計賬冊不健全的小型廠礦和作坊。
3.查驗征收
(1)定義: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2)適用范圍:財務制度不健全,生產經營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源。
4.定期定額征收
(1)定義:對小型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或所得額(簡稱定額)進行核定,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
(2)適用范圍: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設置賬簿標準,難以查賬征收,不能準確計算計稅依據的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
5.代扣代繳
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
由與納稅人有經濟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收取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區分:資金流向
7.委托代征
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
郵寄申報納稅、IC卡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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