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內部會計監督
【大綱要求】熟悉
(一)概念與要求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段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監督。
1.單位內部監督的主體和對象
監督主體:會計機構、會計人員
監督對象:經濟活動
2.單位內部會計監督的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注意1】陷阱:重大投資由單位負責人決定。
【注意2】內部審計人員,不是會計人員。
3.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單位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責
(1)依法開展會計核算和監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2)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 |
企業 |
行政事業單位 |
概念 |
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
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制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范和管控 |
目標 |
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
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 |
合理保證企業資產安全 |
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 | |
合理保證企業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 |
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 |
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 |
有效防范舞弊和預防腐敗 | |
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
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
原則 |
全面性(全過程控制+全員控制) |
全面性 |
重要性(重要業務事項+高風險領域) |
重要性 | |
制衡性 |
制衡性 | |
適應性 |
適應性 | |
成本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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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人 |
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 |
監事會:對董事會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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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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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內部控制的建立實施及日常工作 |
單位應當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并組織實施 | |
內容 |
內部環境(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 |
梳理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分析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
風險評估 | ||
控制活動 | ||
信息與溝通 | ||
內部監督(監督內部控制的執行) | ||
控制方法 |
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授權審批控制、會計系統控制、財產保護控制、預算控制、運營分析控制和績效考評控制 |
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內部授權審批控制、歸口管理、預算控制、財產保護控制、會計控制、單據控制、信息內部公開 |
【補充】行政事業單位風險評估應當關注的內容(《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第十條、第十一條)
單位層面 |
業務層面 |
內部控制工作的組織情況 |
預算管理情況 |
內部控制機制的建設情況 |
收支管理情況 |
內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況 |
政府采購管理情況 |
內部控制關鍵崗位工作人員的管理情況 |
資產管理情況 |
財務信息的編報情況 |
建設項目管理情況 |
|
合同管理情況 |
(三)內部審計
1.概念
內部審計是指單位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審查和評價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收支和其他經營活動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單位目標的實現。
2.內容
內部審計的內容是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范疇,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審計和風險管理等。
3.特點
內部審計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都設在本單位內部,審計的內容更側重于經營過程是否有效、各項制度是否得到遵守與執行。審計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較低,并且以建議性意見為主。
4.作用
(1)預防保護作用;
(2)服務促進作用;
(3)評價鑒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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