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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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撤銷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2)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3)因遷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
時間性規定同變更(5個工作日+2個工作日)
2.撤銷順序
存款人主體資格終止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應當先撤銷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將賬戶資金轉入基本存款賬戶后,方可辦理基本存款賬戶的撤銷。
3.不得撤銷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4.強制撤銷的情形
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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