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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組織程序
(一)預算編制
各級預算應當根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見后,進行編制。
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預算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二)預算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1.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2.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3.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4.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5.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細化;
6.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范、適當;
7.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8.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三)預算執行
各級預算由本級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
各部門、各單位是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主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預算執行,并對執行結果負責。
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
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加強對預算支出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對預算支出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四)預算調整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地方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1.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2.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3.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4.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政府對于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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