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報銷對于咱們會計人員來講,那可是家常便飯,月月都有。但是從今天開始就要有變化啦!
咱們先來看個小故事
不過,今天開始,如果你購物開票準備回公司報銷,光報上公司名可不夠了,還得記得公司的“稅號”。
01 企業開票需“稅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公告,今年7月1日開始,購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此前,只有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提供完整的購買方信息。而下個月開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需要提供。根據公告,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02 哪些情況需提供“稅號”?
納稅人識別號就是通常所說的“稅號”,也就是一家企業稅務登記證上的號,每個企業的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市國稅局有關人士表示,公告中明確,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個人不屬于企業,因此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也無需提供身份證號碼。政府機構及事業單位中的非企業單位也無需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此外,在開發票的時候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
以后這樣的行為也不行啦!
03 發票內容需符合實際
另一個引發關注的熱點是,公告明確,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此前有媒體報道稱,7月1日起買東西不能再開“食品”“日用品”“辦公用品”“禮品”“勞保用品”這種大類別。這是真的嗎?
國稅局的有關人士說,這個說法中存在不夠準確的地方。發票“必須按照銷售情況如實開具”并非新規,而是一直以來的規定。特別是去年下半年升級增值稅開票系統以后,銷售方開具發票時必須按照商品編碼開具。比如,在文具及類似用品大類之下,有筆、橡皮、膠水等多個類別。假如你購買了一只鉛筆,超市在開具增值稅普票時,必須按照最底端的編碼開具,而且要如實開具,不能買了“鉛筆”卻開具為“橡皮”。換句話說,發票要開得多“細”,得看所購商品對應的編碼細到什么程度。
以后報銷不能再任性啦~員工快找老板要“稅號”去吧!(本文來源:武漢國稅,會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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