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簡答題
1.答:合法地取得正確地填制和審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是會計核算的基礎環節,在會計核算中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為:
(1)記錄經濟業務,提供記賬依據;
(2)明確經濟責任,強化內部控制;
(3)監督經濟活動,控制經濟運行。
2.答:原始憑證審核的基本內容包括:
(1)原始憑證的真實性;
(2)原始憑證的合法性;
(3)原始憑證的合理性;
(4)原始憑證的完整性;
(5)原始憑證的正確性;
(6)原始憑證的及時性。
經審核的原始憑證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對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賬憑證人賬;對于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后,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3.答:會計憑證的保管是指會計憑證記賬后的整理裝訂歸檔和存查工作。會計憑證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會計憑證應定期裝訂成冊,防止散失。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會計憑證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憑證種類憑證張數起止號數年度月份會計主管人員裝訂人員等有關事項,會計主管人員和保管人員應在封面上簽章。
(3)會計憑證應加貼封條,防止抽換憑證。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可以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蓋章。
(4)原始憑證較多時,可單獨裝訂,但應在憑證封面注明所屬記賬憑證的日期編號和種類,同時在所屬的記賬憑證上應注明“附件另訂”及原始憑證的名稱和編號,以便查閱。
(5)嚴格遵守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滿前不得任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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