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納稅人采用取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殉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繳或少繳應納稅額,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聯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追究的法律責任為 ()
A.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B.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C. 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D. 六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123. 據《刑法》遠見定,公同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處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A. 8
B. 5
C. 6
D. 3
124. 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在予以通報的同時,可以對單位并處 罰款。()
A. 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B. 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C.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D.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125. 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對其接負責的主管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罰款。()
A. 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
B. 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
C.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D. 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