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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移交人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應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77.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可以對不真實和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拒絕接受。()
78.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可以在憑證上進行更正,但必須加蓋更改人印章。()
7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80.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只要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就可以了。()
81.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各地財政部門自行規定。()
82.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83.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84.會計人員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單位的會計信息。()
85.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會計人員,一律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86.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對于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87.會計人員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88.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不予辦理。()
89.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發生銷貨退回的,除填制退貨發票外,還必須有退貨驗收證明;退款時,必須取得對方的收款收據或者匯款銀行的憑證,不得以退貨發票代替收據。()
90.所有企業的財務報告必須委托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91.《會計法》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92.《會計法》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
93.《會計法》對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因違法違紀行為特別嚴重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兩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94.會計人員有違反《會計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95.《會計法》規定,私設會計賬簿并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6.因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會計人員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97.單位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無論是向誰提供或者使用者有何種要求,都必須基于同一種依據進行編制。()
98.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為各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部門,對各單位會計工作行使監督職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99.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100.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各單位應建立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101.凡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不一定要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02.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可以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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