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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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關于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
鄂財會發[2009]20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工作程序,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及《關于停止收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本費的通知》(鄂財會發[2009]4號)等文件精神,現將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前,申請人先在報刊上刊登證件遺失聲明,寫明姓名、證書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機關及發證時間。
二、補證時由本人到所在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辦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原件;
(二)報刊刊登的聲明原件;
(三)補證的書面申請,內容包括原證書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發證時間、簽發機關、補辦原因等。
三、申請材料的受理、審查、證書的頒發等,由各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按照《湖北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鄂財會發[2005]18號)規定辦理,在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全部過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下列情況原則上不予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未按規定辦理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的;
(二)首次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后一年內再次申請補辦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補證的。
五、各地財政部門會計管理機構應當對補辦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情況進行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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