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6號),加強和規范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并按要求辦理注冊登記和離崗備案。
(一)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會計工作的財務總監);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
(三)出納;
(四)稽核;
(五)資本、基金核算;
(六)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七)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八)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九)總賬;
(十)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一)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登記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不得聘任會計專業職務,不得參加會計工作評先選優活動。
第四條 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各縣(區)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頒發權限,由各市財政部門確定。
省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直接負責駐沈陽中直、省直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沈陽以外的中直、省直單位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由其所在地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
無工作單位的常住居民擬申請會計從業人員資格,由其戶籍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無工作單位的外來人員擬申請會計從業人員資格,由其暫住證所在地財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辦理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關申請登記表格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相關申請登記表格應當置放于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免費提供。申請人也可以從“遼寧會計網”下載。
第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不得涂改、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章 會計從業資格取得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的取得實行考試制度。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按照國家統一考試大綱,實行統一網上報名、上機考試的無紙化方式進行。
第八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第九條 申請人須一次性通過全部規定科目的考試,才能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二)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三)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申請人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兩年內(含兩年),免試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會計類專業包括:
(一)會計學;
(二)會計電算化;
(三)注冊會計師專門化;
(四)審計學;
(五)財務管理;
(六)理財學。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因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 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 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 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 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因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會計報告的;
(二)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第十四條 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符合重新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條件的,必須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五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須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登錄“遼寧會計網”,按要求填報報名信息;
(二)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到報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接受考試資格審核。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如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不是二代身份證的,還需持近期一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
2.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3.珠算等級證書原件。
(三)通過資格審查并繳納考務費的申請人,需登陸“遼寧會計網”,進入“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系統”打印《準考證》。
(四)申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準考證》,按指定的考試時間、地點和確認的考試科目參加考試。
(五)未通過報名審核的申請人,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出具的《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所注明的不予受理理由,作以修改后,重新辦理。
第十七條 一次性通過規定考試科目的申請人,應登陸“遼寧會計網”,打印《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經本人簽字和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后,攜帶下列材料向報名考試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二)本人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證件照片(1張);
(四)珠算等級證書復印件;
(五)工作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代理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場受理。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對不予受理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應出具《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不予受理告知書》,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日期,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
第二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場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決定的,應當出具《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予頒發告知書》,注明不予頒發的理由、日期,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同時攜帶下列材料到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上崗注冊登記。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崗位證明;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所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填寫《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注冊登記表》,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同時攜帶下列材料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離崗備案登記。
(一)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證明;
(三)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四)所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四章 會計從業資格調轉
第二十四條 持證人員在省內調轉工作單位且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按下列情況及時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手續。
(一)持證人員在省內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的,應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材料,分別到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和調入手續。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4.調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持證人員在省內同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范圍內調轉工作單位的,應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會計從業資格信息變更。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4.調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 對于省內調轉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通過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進行辦理。
第二十六條 我省持證人員調到外省工作的,應自離開原會計工作單位9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第二十七條 對于我省持證人員調到外省工作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開具簽署意見并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的《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 外省持證人員調入我省工作的,應當自外省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9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調入單位所在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
(一)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三)外省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開具的《會計從業資格注冊、變更、調轉登記表》;
(四)調入單位開具的從事會計工作證明;
(五)調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第二十九條 外省持證人員調入我省工作的,辦理調入手續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可在調入人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上做調入記載,不換發新證。
第五章 會計從業資格信息變更
第三十條 持證人員因下列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填寫《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信息變更登記表》,并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及時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一)學歷或學位;
(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或職務;
(三)相關基礎信息
(四)從事會計工作情況;
(五)接受繼續教育學習情況;
(六)受表彰獎勵情況;
(七)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第三十一條 持證人員未按規定及時進行信息變更而引起的相關后果,由持證人員個人承擔責任。
第六章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補發
第三十二條 持證人員應妥善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如有遺失、毀損,應及時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申請補發證書。
(一)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的,應在相關媒體聲明原《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作廢,10日后持下列材料申請補發。
1.補發申請(有工作單位的,須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在相關媒體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
(二) 持證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損毀的,應持下列材料申請補發。
1.補發申請(有工作單位的,須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
2.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3.損毀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
第七章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第三十三條 持證人員應當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時間不少于24學時,相關培訓記錄載入個人從業信息檔案。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應支持、鼓勵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學習,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第三十五條 每年度終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通過相關媒體對上年度未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人員予以公告,并限期參加培訓。
第八章 會計從業資格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對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注冊登記、信息變更情況;
(二)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三)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
(四)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持證人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對涉及會計人員違規違紀的處理結論,要及時載入會計人員信息檔案。
第三十八條 各單位應依法任用(聘用)會計人員,督促和組織本單位會計人員按規定要求,及時辦理注冊登記和信息變更,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收到相關舉報時,應及時核實、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章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內部工作制度,對申請會計從業資格的受理、審核及證書簽發,實行受理與審核崗位相分離的控制制度。
第四十一條 省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全省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辦法、考務規則,建立和完善考試題庫,組織實施全省考務工作,監督檢查考風考紀。
各市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的考試報名、資格審查、考場編排、考試組織等考務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省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根據財政部規定格式,統一采購印制、編號,由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核發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加強對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督和指導,規范培訓市場,確保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規劃。
各市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好所轄區域內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持證人員從業信息的紙質和電子檔案,并妥善保管,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的相關信息。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舞弊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取消其考試成績。
第四十七條 用假學歷、假證書等手段騙取免試考試科目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
第四十八條 持證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注冊、調轉登記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持證人員因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列違法違紀行為之一,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按照《會計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注冊、調轉登記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一條 單位任用(聘用)沒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據《會計法》予以處理。處理結果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從業資格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系統的開發、管理與維護。
第五十五條 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省財政廳2005年印發的《遼寧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遼財會字〔2005〕361號)以及與本實施辦法有抵觸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相關推薦:學習娛樂兩不誤 加入考友錄 玩開心農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