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監考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監考行為,嚴肅考風考紀,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監考人員應當按照考試的各項規定,嚴格履行監考職責,維護考場秩序,保證考試正常有序進行。
第三條 監考人員進入考場必須佩帶考試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監考標志。監考人員應當在開始考試前30分鐘,到達指定地點,檢查考場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條 開始考試前15分鐘,監考人員組織考生有序進入考場,并完成下列事項:
1.監督考生將隨身攜帶的所有物品,如背包、書籍、紙張、筆記、通訊工具(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和飲品等放在考場指定的物品存放處。
2.應當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準考證、身份證上的照片是否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生簽到表上簽名,并對號入座。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3.向考生宣讀《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考場規則》及有關注意事項。
第五條 考試開始后,監考人員宣布開始答題。
第六條 考試過程中,如出現考生無法登錄考試服務器、機器故障、網絡故障、供電故障等異常情況時,應會同考點技術維護人員確認故障性質,及時采取措施,妥善處理;如出現嚴重故障影響考試繼續進行的,要及時向考試管理機構匯報。
第七條 考試開始后,由一名監考人員在前臺監考,其他監考人員應當逐一核對考生本人與身份證照片和計算機顯示的照片是否相符,發現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八條 監考人員對考生提出的涉及試題答題的問題,不得進行解釋或答復。
第九條 對在考試中途確需離開考場的考生,必須有指定的監考人員陪同前往。
第十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組織考生有序退場,并清理考場。
第十一條 監考人員應當根據考試情況,如實填寫《考場情況報告單》,并由監考人員共同簽字。對于考生的異常情況處理,應當詳細記錄該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事件具體內容及處理結果;對于考生的違紀行為,應當詳細填寫違紀考生的姓名、身份證號、違紀事實,并附有關證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監考人員應及時將整理后的《考場情況報告單》送交主考驗收,再交存考試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為保證考試正常進行,監考人員有權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視人員、考點技術維護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進入考場。
第十三條 監考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監考。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在考場內必須關閉通訊工具,不準有吸煙、聊天、看書、讀報等與監考無關的行為,不得泄露與考試有關的內容。
第十四條 監考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