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以下簡稱“考試”)管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考試信譽和考生的合法權益,公開、公平、公正地評價會計人才,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點負責人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場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當場處理。
第四條 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規范、適用規定準確、處理決定適當。
第五條 當場做出終止應考人員本場考試,責令其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以下簡稱《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記錄的內容應當場告知應考人員,應考人員要對記錄在《違規情況報告單》上的違規行為進行確認簽字,拒絕簽字的由監考人員予以說明并簽字。
第六條 監考人員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應考人員違規的證據。
第七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當將《違規情況報告單》及有關證據按照相應規定一并報送考點留存。
第八條 考點應當依據本辦法和《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第九條 考點在對應考人員違規行為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應考人員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第十條 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取消本科目成績,責令其退出考場。
(一)考生攜帶背包、書籍、紙張、筆記、通訊工具(應設置為關閉狀態)、電子記事設備和飲品等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考場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三)在考場內交頭接耳、傳遞紙條、大聲喧嘩、吸煙等行為的;
(四)故意輸入錯誤個人信息,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的;
(五)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六)以討論或者互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七)使用規定以外物品或者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第十一條 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停考兩年: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三)串通監考人員進行舞弊的;
(四)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對考試實行管理的;
(五)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的;
(六)威脅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人身安全的;
(七)偽造、涂改有關材料獲取免試資格的。
第十二條 在考試期間,考試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啟動或結束考試系統;
(三)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
(四)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
(五)擅自將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
(七)隨意在考點安裝使用U盤或軟盤,致使U盤或軟盤中攜帶的病毒影響整個考點的考試;
(八)對考試內容進行解釋或暗示;
(九)其他妨礙正常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工作之便,獲取與考試相關的數據及信息;
(二)應當回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
(四)故意損壞考試系統;
(五)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數據或者信息;
(六)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
(七)利用考試工作之便,打擊報復應考人員;
(八)銷毀、藏匿違規證據,或者偽造虛假證據;
(九)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
(十)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
(十一)干擾或者妨礙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市財政局應當做出停止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處理,對考點進行停考整頓,并視情節輕重對考點進一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應考人員因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行為而受益的,考點可做出取消其考試成績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