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繼續教育培訓機構
第十九條 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建設,構建分工明確、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競爭有序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網絡。充分發揮國家會計學院、會計學術團體、區縣財政局及市屬主管局(總公司)財務部門等教育資源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二十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與培訓工作相適應且固定的教學場所和較為完善的教學設施;
(二)擁有與承擔培訓工作相適應的的師資隊伍和專職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有完善的教學計劃和教學管理制度;
(四)在工商、稅務部門登記并在教育部門已申請社會辦學許可證;
(五)能夠完成所承擔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二十一條 具備第二十條中規定條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到市財政局辦理備案手續,由市財政局統一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統一規劃,改進培訓方式,科學設置培訓內容,加強教學管理,提高教學水平。
第六章 師資、教材
第二十三條 從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師資,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 、扎實的專業知識基礎、有一定的實際工作經驗,掌握現代教育培訓理論和方法,具備勝任教學、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擔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二)承擔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職稱,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三)承擔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任務的教學人員,一般應具備講師以上(含講師)職稱,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具備相應水平的專家。
第二十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教材由財政部和市財政局編寫、推薦。
第二十五條 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根據需要自愿選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培訓教材。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局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采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評估,并將考核、評估結果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公布。各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教學計劃的要求,按規定完成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注重社會效益。對不遵守本辦法規定,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惡意競爭、擾亂正常培訓秩序的培訓機構,一律停止培訓,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撤銷培訓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財政局2002年印發的《北京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京財會[2002]8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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