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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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會計業資格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從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第26號令)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適用本辦法。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一)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二)出納;
(三)稽核;
(四)資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六)工資、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七)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八)總賬;
(九)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十)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取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第四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
在榕(指福州市所轄的六區的)省直、中央(不含軍隊、武警、鐵路系統,下同)等駐閩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省財 政廳負責。除此以外,各級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會計人員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由所在地財政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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