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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5中級會計《會計實務》真題考點
——第十章或有事項——重組義務 (內部資源整合)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計劃已經開始實施,或已向受其影響的各方通告了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從而使各方形成了對該企業將實施重組合理預期。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
直接支出不包括:
留用職工崗前培訓
市場推廣
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提示】因辭退福利確認的預計負債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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