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考試單選題】2019年7月1日,鄭某、丁某、馬某分別出資20000元設立了普通合伙企業。11月1日,鄭某擬將自己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的50%按10000元轉讓。鄭某通知丁某、馬某后,丁某表示愿意以8000元買下,馬某未表態。11月3日,鄭某的好友齊某知道后,愿意以10000元購買該份額;馬某得知后,隨即表示愿以10000元購買該份額。該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對合伙人轉讓財產份額未作特別約定。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鄭某財產份額轉讓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2020年)
A.鄭某應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齊某
B.鄭某應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馬某
C.鄭某應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丁某
D.鄭某的財產份額不可以轉讓
【答案】B
【解析】(1)鄭某通知丁某、馬某后,丁某開價8000元愿意購買,屬于內部轉讓。根據規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不論馬某未表態,還是表示反對,只要鄭某愿意轉讓即可,但題目并未交代“鄭某同意以8000元的價格轉讓”,鄭某、丁某之間的內部轉讓未成功;(2)鄭某擬將其財產份額轉讓給齊某,屬于對外轉讓。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齊某和馬某的付款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當由馬某優先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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