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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考試單選題】趙某、錢某、孫某三人共同出資設立甲普通合伙企業(以下簡稱“甲企業”)。趙某個人欠李某50萬元,無力償還。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李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2019年)
A.自行接管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趙某在甲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留置甲企業委托李某修理的一輛汽車
D.代位行使趙某在甲企業中的權利
【答案】B
【解析】選項C: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本題中,甲企業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李某不能對甲企業的汽車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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