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一、納稅地點
(一)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二)非居民企業的納稅地點
二、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企業所得稅以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征期終了日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一)納稅年度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l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l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l個納稅年度。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預繳和匯算清繳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l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計稅貨幣
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
四、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機關
1.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3.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五、企業所得稅的核定征收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六、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征管
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當統一核算應納稅所得額。
七、企業所得稅的減免稅管理
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該文件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對此專門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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