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伙企業合伙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完全由設立人根據所設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
關于合伙人的資格,《合伙企業法》作了以下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指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伙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伙;爭議解決辦法;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協議生效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規定繳納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伙人的勞務出資形式是有別于公司出資形式的重要不同之處。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合伙企業的名稱必須和“合伙”聯系起來,名稱中必須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該類文件有:
①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②合伙協議書;
③全體合伙人的身份證明;
④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⑤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⑥經營場所證明;
⑦其他法定的證明文件。
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的委托書。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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