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聯交易與股東代表訴訟
(1)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公司依法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所造成的損失,被告僅以該交易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經股東(大)會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沒有提起訴訟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2)關聯交易合同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公司沒有起訴合同相對方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的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重大分歧案件時,應當注重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決分歧,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公司回購部分股東股份;
(2)其他股東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3)他人受讓部分股東股份;
(4)公司減資;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夠解決分歧,恢復公司正常經營,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3.公司利潤分配的時間
(1)分配利潤的股東(大)會決議作出后,公司應當在決議載明的時間內完成利潤分配。決議沒有載明時間的,以公司章程規定的為準。決議、章程中均未規定時間或者時間超過1年的,公司應當自決議作出之日起1年內完成利潤分配。
(2)決議中載明的利潤分配完成時間超過公司章程規定時間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決議中關于該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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