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規定】
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賲⑴c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趯ζ髽I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蹍⑴c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塬@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拊谟邢藓匣锲髽I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嘁婪楸酒髽I提供擔保。
2.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儆邢藓匣锶丝梢酝居邢藓匣锲髽I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單選題】李某為一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李某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規定的是( )。
A.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B.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C.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
D.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答案】B。解析:(1)A、C、D項:不視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2)B項: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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