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
1、起訴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管轄范圍,同時還必須辦理法定手續。
【解釋】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提交書面起訴狀,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但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口頭上訴不行)。
2、公開審理
(1)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2)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3、簡易程序
(1)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
(2)當事人雙方可以就開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準許。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以簡便方式送達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
(5)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開庭后不得轉為簡易程序審理。
4、下列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
(2)發回重審的;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
5、上訴期限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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