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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1.有符合規定的合伙人
(1)數量:2個以上
(2)資格
、俸匣锶丝梢允蔷哂型耆袷滦袨槟芰Φ淖匀蝗耍部梢允欠ㄈ嘶蛘咂渌M織;
②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鏈接】公司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評估
、俸匣锶艘詫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谄胀ê匣锶艘詣趧粘鲑Y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3)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和生產經營場所。
5.辦理設立登記,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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