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項會計處理原則的應用】
一、未決訴訟或未決仲裁
借:管理費用(訴訟費)
營業外支出(賠償支出)
貸:預計負債
二、債務擔保
借:營業外支出(擔保損失)
貸:預計負債
企業對外提供債務擔保常常會涉及未決訴訟,這時可以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企業已被判決敗訴,則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的應承擔的損失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2)已判決敗訴,但企業正在上訴,或者經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暫緩執行,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等,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已有判決結果合理估計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前營業外支出;
(3)人民法院尚未判決的,企業應向其律師或法律顧問等咨詢,估計敗訴的可能性,以及敗訴后可能發生的損失金額,并取得有關書面意見。如果敗訴的可能性大于勝訴的可能性,并且損失金額能夠合理估計的,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擔保損失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三、產品質量保證
1.計提保修費
借:銷售費用
貸:預計負債
2.實際發生時
借:預計負債
貸:銀行存款等
四、虧損合同
企業對虧損合同進行會計處理需要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1)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即可撤銷,企業通常就不存在現時義務,不應確認預計負債,如果與虧損合同相關的義務不可撤銷,企業就存在了現時義務,同時滿足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
(2)虧損合同存在標的資產的,應當對標的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按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如果預計虧損超過該減值損失,應將超過部分確認為預計負債;虧損合同不存在標的資產的,虧損合同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提示】預計負債的金額應是執行合同發生的損失和撤銷合同發生的損失兩者的較低者,即應該按照退出該項合同的最低凈成本計量。
五、重組義務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
屬于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1.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2.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3.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重組義務的確認
企業因重組而承擔了重組義務,并且同時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才能確認預計負債。
下列情況同時存在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1.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2.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重組計劃已經開始實施,或已向受其影響的各方通告了該計劃的主要內容,從而使各方形成了對該企業將實施重組的合理預期。
(二)重組義務的計量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該預計負債金額。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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