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
(1)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如果繼續履行合同的其他企業實質上無須重新執行企業累計至今已經完成的工作,則表明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了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例如,甲企業承諾將客戶的一批貨物從A市運送到B市,假定該批貨物在途經C市時,由乙運輸公司接替甲企業繼續提供該運輸服務,由于A市到C市之間的運輸服務是無須重新執行的,表明客戶在甲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了甲企業履約所帶來的經濟利益。
(2)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業在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包括在產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發項目、正在進行的服務等。
(3)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
2.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的收入確認。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的除外。
本期收入=資產負債表日合同的交易價格總額×履約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
(1)產出法
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通常可采用實際測量的完工進度、評估已實現的結果、已達到的工程進度節點、時間進度、已完工或交付的產品等產出指標確定履約進度。
當選擇的產出指標無法計量控制權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時,不應采用產出法。
(2)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投入確定履約進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數量、花費的人工工時或機器工時、發生的成本和時間進度等投入指標確定履約進度。當企業從事的工作或發生的投入是在整個履約期間內平均發生時,企業也可以按照直線法確認收入。
產出法下有關產出指標的信息有時可能無法直接觀察獲得,或者企業為獲得這些信息需要花費很高的成本時,可能需要采用投入法來確定履約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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