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一)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
1.除企業會計準則中明確規定可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以外,企業對于所有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以及企業合并外,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同時,應增加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2.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殊情況
有些情況下,雖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出于各方面考慮,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主要包括:
(1)商譽的初始確認
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商譽=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合并成本-享有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則減少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增加商譽,由此進入不斷循環狀態。
(2)除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中,如果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則所產生的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不同,形成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或事項發生時不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提示】若產生暫時性差異影響利潤總額,則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所得稅費用;若產生暫時性差異影響其他綜合收益,則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其他綜合收益;若產生暫時性差異是由于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免稅合并)形成的,則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商譽;若產生暫時性差異是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前期重要差錯更正形成的,則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對應科目為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因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對應商譽;因該項交易或事項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對應“所得稅費用”科目,從而不會影響留存收益,交易發生時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業務也不會涉及股本(或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其他綜合收益,因此遞延所得稅負債不能對應所有者權益。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為使會計等式平衡,則只能增加資產的價值或減少其他負債的價值,這種會計處理違背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因此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
該類交易或事項在我國企業實務中并不多見,一般情況下有關資產、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均會為稅法所認可,兩者之間不會產生差異。
(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以相關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量。在我國,除享受優惠政策的情況以外,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在不同年度之間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企業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時,可以現行適用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不要求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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