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誠信原則】
1.如實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保險公司)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2.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后果
(1)能否解除合同?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最大誠信原則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如果保險合同解除,已交納的保險費能退嗎?
①故意:不賠不退
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②重大過失:不賠但退
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3.人身保險年齡申報不真實的特殊規定(誤告)
(1)謊報的年齡突破承保年齡底限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或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不賠保險金,不退保險費,有現金價值退現金價值)
(2)謊報的年齡仍在承保年齡范圍內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無權要求解除合同)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為此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交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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