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補償原則及相關制度】
(一)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所特有的一項原則。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保險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具體而言:
1.足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中,如果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保險人即按保險金額賠償;如為部分損失,則按實際損失賠償。
2.不足額保險合同(低額保險)
保險金額小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超額保險合同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二)保險人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三)重復保險分攤制度
1.什么是重復保險?
重復保險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提示】區別于共同保險,重復保險要求“保險金額總和>保險價值”,如果同一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但各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并未超過保險標的價值,屬于共同保險。在共同保險中,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只就其承保部分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按比例承擔保險賠償的責任。
2.重復保險是否有效?
財產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依據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投保人的通知義務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
4.如何賠償?
(1)重復保險的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
(2)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例如,約定先簽單的先獨自履行賠償義務,依序類推,直到賠足被保險人的損失為止),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3)重復保險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部分,請求各保險人按比例返還保險費。
(四)物上代位制度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
2.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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