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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抗辯
1.對物抗辯(可以對任何持票人提出),是指基于票據本身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常見的對物抗辯有:
(1)票據行為不成立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應記載的內容有欠缺、票據債務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2)依票據記載不能提出請求而為的抗辯(如票據未到期);
(3)票據載明的權利已經消滅或者已失效而為的抗辯(如票據債權因付款、抵銷、提存、免除、除權判決、時效屆滿而消滅);
(4)票據權利的保全手續欠缺而為的抗辯(如應作成拒絕證明而未作);
(5)票據上有偽造、變造情形而為的抗辯。
2.對人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對抗特定債權人的抗辯。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2020年簡答題)
3.票據抗辯的限制
(1)凡是善意的,已付相當對價的正當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請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間抗辯的影響。
(2)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或者無對價取得票據的除外。(2015年、2013年簡答題)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2013年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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