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利他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①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
②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3)因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增加的費用,除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權人承擔。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負擔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該合同仍以債權人、債務人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
(2)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增加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由債務人承擔。
3.第三人代替履行的合同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2)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鏈接】當事人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他人已經代為支付保險費為由,主張投保人對應的交費義務已經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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